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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对农户有啥影响?
时间:2023-03-03
 

                                                   蔡玉红 王巍巍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长春)

 

22年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把农户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法律责任, 实现了对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全覆盖,并且法律细化强化了条文的可操作性和责任追究的可实现性,以用好法治手段,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治理、全主体监管、全方位保护。这一亮点,对于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农户)而言,既是考验,也是机遇。农产品质量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不是国家各级监管部门管出来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农户)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1.农户销售的农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要承担责任啦

第79条规定,只要农户销售的农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及其他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今后,农户销售的农产品有质量隐患时,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一旦发生损害现象,将会导致不利后果,慎重!慎重!

2.如果农户销售不得销售的农产品有何后果?

22年版加大了对该项行为的处罚力度,该法第36条规定了六类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如果销售,根据该法第70条规定,除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问题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外,对农户,还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不得销售的农产品有哪些?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4.农户跟收购方签约时,要白纸黑字写清楚,马虎不得

第一,要和收购方确定验收办法,和收购方约定在交付时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确认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二,要和收购方确定包装、标识等要求,明确保鲜、储运、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条件,防止收购方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为由,拒付货款或索赔。

第三,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提供检疫标志、检疫证明。

5.看谁还敢盲目随意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

农户今后光顾着增加产量,盲目随意使用农药、肥料、添加剂的时代终结了,按照22年版第29条规定,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部门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这些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6.出租自己闲置场地或承包地,要做好监管责任,连带责任来啦

按照22年版第70条规定,如果农户明知他人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使用禁止的添加剂、农药化肥,仍然将自己的闲置地或承包地供给他人从事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违法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7. 看过来,农户的机遇来啦

(1)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产品行业协会会员后,可以获得生产技术服务,参与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共享标准化农业生产带来的实惠。

(2)获得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获得国家支持建设的农产品冷链物流带来的便利。

(4)获得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提供的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

(5)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推广自己的品牌。

8. 农业科技工作者有义务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利用和农户接触的机会,加强对农户宣传、培训、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讲清楚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禁止做什么”“应当做什么”“鼓励支持做什么”,让农户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后果。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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